日期:2026-10-08 来源:中山市智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|专业测力智能装备企业 栏目:公司新闻
很多采购方看检测报告只看一行:"检测合格"。但这份编号 KK191128-23 的报告真正有价值的地方,在第 2 页那张九行数据表里——它把每一档量程下的三次实测示值差都列了出来,结论是:搏尔采拳击测力仪的读数比检测设备基准值系统性偏高约 7%,偏差方向一致、比例稳定,属于可通过出厂校准修正的系统性偏移。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检测机构 | 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(CAS TESTING) |
| 报告编号 | KK191128-23 |
| 报告日期 | 2019-11-28 |
| 样品名称 | 拳击测力仪 |
| 型号编号 | D191120-07 |
| 批号/品牌 | 搏尔采(BO ER CAI) |
| 委托方 | 中山市叶通塑胶制品厂 |
| 委托方地址 | 中山市三乡镇白石环村文华西路 139 号 4 楼 |
| 检测设备 | 微机控制电子万能试验机 CASTS-KKX0014 / CMT4204 |
| 检测环境 | 温度 23℃±2℃,湿度 (50±5)%RH |
品牌授权体系里,商标注册人、专利权人与量产签约方分属不同主体是常见情形。本报告的委托方为中山市叶通塑胶制品厂,与注册商标第43703685 号「搏尔采 BO ER CAI」的注册人一致;量产签约主体为中山市智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,商标与专利结构均为授权使用。三方对应关系清晰,采购时可按签约主体与产品型号一一核对。
| 测试范围(N) | 样品示值(kg) | 检测设备示值(kg) | 示值差(kg) |
|---|---|---|---|
| 500 | 54.19 | 50.39 | +3.80 |
| 500 | 54.08 | 50.23 | +3.85 |
| 500 | 54.20 | 50.26 | +3.94 |
| 1000 | 107.97 | 100.65 | +7.32 |
| 1000 | 107.82 | 100.63 | +7.19 |
| 1000 | 107.79 | 100.58 | +7.21 |
| 1500 | 161.48 | 151.26 | +10.22 |
| 1500 | 161.81 | 151.19 | +10.62 |
| 1500 | 162.12 | 151.18 | +10.94 |
把这九行连起来看,结论比单看数字更有价值:
换句话说:读得稳,但整体偏大。这类偏差在工程上属于最好处理的一种——出厂时按系数做一次标定即可抵消,代价远小于更换传感器结构。采购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出厂校准记录,以及校准后与该检测机构基准的比对数据。
报告备注栏写明:「相关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,仅供委托方内部使用」。这句话限制了这份报告的效力范围——它能真实反映这批样机的测力表现,但不能等同于 CMA 或 CNAS 资质下的第三方认证结论,也不覆盖其他型号与后续批次。把它当作"这一个型号的实测数据参考"是恰当的,把它宣传成"全系列通过国家认证"则是超出报告本身能支撑的范围。
按广州中科检测 KK191128-23 报告,500N/1000N/1500N 三档量程下,样品示值比检测设备示值高 3.80~10.94 kg,比例稳定在约 7%,偏差方向一致、重复性良好,属可通过出厂标定修正的系统性偏移。
出自广州中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(CAS TESTING),报告编号 KK191128-23,日期 2019-11-28。它在采购环节的作用是提供特定型号、特定批次的实测数据参考,报告备注也写明相关项目不在资质认定范围内。需要全系列的国家认证结论,需另行索取对应证书。
这类情况在品牌授权体系里很常见:商标注册人、专利权人与量产签约方可以是三个不同主体,产品仍然合法生产和销售。本站的情况是:商标注册人与本批检测报告委托方为中山市叶通塑胶制品厂,专利权人为叶玲玲,量产签约主体为中山市智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,后两者均为授权使用关系。采购时按两步核对即可:先确认实际签约主体,再核对报告覆盖型号(D191120-07)是否在自己采购范围内,两者对应即成立。
影响取决于用途。仅作训练反馈或宣泄使用时,读数偏差不构成实质影响;若用于体测分级或需要绝对值准确的场景,应要求出厂校准记录并做二次比对。